长三角数字创意产业发展大会聚焦“数字创意”******
本报讯 (驻安徽实习记者孔令晖)12月16日,以“数字创意 活力强劲迸发”为主题的2022年长三角数字创意产业发展大会在安徽合肥召开。大会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合肥市人民政府主办,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安徽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郭强出席并宣布大会开幕。
会议指出,数字创意产业链接科技与文化、贯通线上与线下、融合现实与未来,面临难得历史机遇、广阔作为空间。要提高思想站位,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抓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带来的新机遇,借势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激发的新动能,抢占文旅深度融合发展创造的新空间。要坚持项目引领,放眼长远谋项目,千方百计找项目,想方设法推项目,优化政策扶项目,推动“双招双引”再上新台阶。要凝聚各方力量,专班当好“领头羊”,市县跑出“加速度”,部门当好“推进器”,商会协会构建“生态圈”,推动全省数字创意产业发展取得新业绩、实现新突破,为增强安徽文化归属感软实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推进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作出新贡献。大会还举行了专题报告会,与会专家围绕国家数字化战略怎样落地落实、数字时代的文化创意、推动数字创意产业新发展等主题作了主旨发言。
长三角数字创意产业发展大会于2021年首次举办,是长三角三省一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工商联携手共谋数字创意产业发展的高端峰会,旨在加强长三角地区数字创意产业间的联系,进一步汇集专家智慧和企业力量,共同打造数字创意产业新高地,全面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